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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岗 编辑:陈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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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地摊经济还能再起一波吗,捕捉第二波龙头有何技巧?
周一,市场中题材的炒作进入到了退潮期,指数在高开之后也随之回落。上一交易日,盘面上呈现了一定的亏钱效应。笔者认为这种退潮时暂时的,市场中的题材股还有炒作机会。
这种观点的理由有两方面:第一,市场并没有实质性的利空出现,市场目前的调整仅仅是自身走势结构的需求,技术面上小级别的顶背离修复之后,市场有望继续上攻;第二,国际资本市场的反弹氛围较好,美股纳斯达克指数已经创出历史新高,全球资本市场处在疫情之后的复苏上升期。
既然市场向上的大方向暂时不会改变,那么,题材机会在哪里呢?
关注地摊经济主题
地摊经济概念的炒作在上周是非常火爆的,笔者在之前的文章有过专门的分享,但由于上周五以及周末消息面对地摊经济的理性讨论与官方刻意降温,使得资本市场对于地摊经济概念的炒作情绪快速降温,从周五到本周一,该领域出现了大幅下跌。
但作为一个近期市场出现的新鲜题材,笔者认为地摊经济概念炒作不会昙花一现,还有反复的过程。
上图是地摊经济指数走势,目前看地摊经济的相关个股已经连跌了两天,很快就要回到了起涨点。市场今日再调整的话,市场情绪有回暖需求,作为市场中的新题材,地摊经济很有可能成为活跃资金短线超跌的领域。另外,单从走势来看,连跌三天,技术层面也有反弹的需求。因此,该领域应该成为短线交易者重点关注的机会点。
重点个股点评
关于地摊经济领域的相关个股,其走势大致雷同,基本上属于纯概念的炒作,大部分个股不具备优质的业绩,仅仅属于超跌叠加新题材的短炒机会。因此,在个股的选择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连跌之后,出现资金抢筹介入的标的为首选,抢筹的表现形式一般是在小级别图形上出现放量大阳线,若有此信号可逢低试错。
(2)上一波大涨中的高位股首选,前期表现强劲的龙头股,一般具有很高的辨识度,一旦有人发动行情,资金容易一哄而上,大幅上涨的概率较高。
目前地摊经济概念中,高位龙头早盘出现抢筹的有小商品城、跌得比较透而且早盘有抢筹的有沃施股份、隆鑫通用、浙江东日等。
来源:巨丰投顾
作者:胡岗 执业证书:A068061808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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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借钱帮忙反成“套路贷”?借款人自己该“背锅”,还是出借人“另有所图”?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审结一起涉职业放贷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认定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并依法改判其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从属担保合同无效。
自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
好心帮忙还是“套路贷”?
上海一中院介绍案件称,杨君(化名)因投资失败急需用钱,便在朋友的介绍下结识了苏泽(化名),双方于2017年8月21日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约定杨君向苏泽借款27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1%及还款方式等内容。同时,杨君以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当天,苏泽就分两次转账将270万元转给了杨君,此后杨君陆续按约定向苏泽支付利息至2018年7月1日。
然而,2018年8月,苏泽却将杨君告上法院,要求杨君归还借款270万元本金,支付7月、8月54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
原来在履约过程中,杨君扛不住
一审法院认为,杨君虽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尚未就杨君所反映的情况进行立案侦查,故尚无法认定涉案借款与“套路贷”有关。关于苏泽、杨君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签订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银行转账回单等为证,依法予以确认,并由此认定杨君未按期偿付利息,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杨君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职业放贷人”放贷合同无效
二审查明发现,苏泽作为出借人的民间借贷诉讼案件除本案之外,另有九件涉讼案件可查,其约定的月利率区间为1%-2%,出借借款的时间最长为一年,且均附有以借款人自有产权房设定的抵押担保。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所涉借款事实发生的前一年,苏泽作为出借人出借钱款八次,涉及出借的钱款数额逾三千万元,所涉出借对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苏泽虽称出借的钱款均为其自有资金,但其并未提供完整的银行交易明细,仅依在案的证据材料无法确认其出借钱款均为自有资金。
退一步而言,即使出借人苏泽所出借的钱款为其自有钱款,但其在一年内向不特定多数人多次出借
上海一中院表示,虽然涉案合同签订时并未违反借款人的本意,但苏泽的行为已触犯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结合《九民纪要》第53条和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之规定,本案的苏泽系职业放贷人,其从事的以借贷为业的合同应确认为无效,从属于借款合同而设立的抵押担保合同也一并归于无效,杨君基于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并支付其自取得涉案钱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占用资金使用费,该费用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酌情确认。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改判。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
此前,《九民纪要》于2019年11月14日正式发布。
其中,第53条明确了对职业放贷人的规定: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
此后,各地也陆续出现了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职业放贷的典型案例,如河北省保定市中
据了解,上述上海一中院裁判的案件是该院首次适用《九民纪要》认定“职业放贷人”。该案件主审法官马丽表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应是指自然人以自有、合法收入的资金进行的偶发性借贷。出借人不能以借贷为常业,更不能通过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触及需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的金融业务范围。
马丽表示,职业放贷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其出借行为具有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且往往伴随着高利贷、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等违法行为,扰乱金融、经济秩序,危害社会稳定,应依法予以惩处。
编辑:王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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